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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輸了確認僱傭關係訴訟,開股東會決議就算最後敗訴,也只付薪水,不讓員工回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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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遭公司解僱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獲勝訴。案件還沒確定時,公司股東會先決議即使日後敗訴確定,也只按月付薪,不接受A回公司提供勞務;其他被解僱員工若打贏官司,也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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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是法院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所作的終局判斷,具有維護法安定與司法權威的公益性、強行性。當事人不能預先用契約或股東會決議,把將來確定判決的拘束力排除。若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依公司法第191條無效,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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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續更一審並沒有判公司輸。僱用人原則上僅負給付報酬義務,未必有受領勞務義務。公司仍持續支付薪資,又考量雙方長期訴訟、互信破裂及公司營運,認為拒絕受領勞務未違反公序良俗,最後仍判股東會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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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臺南高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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