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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事前同意,沒有先取得同意,股權買賣契約就一定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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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感媒體以75萬元向共宅一生公司股東購買41320股。原告事後發現共宅原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同意,因而主張股份轉讓違反閉鎖性公司章程限制,買賣契約無效,要求返還75萬元。

但法院注意到一個關鍵時間點。

契約雖印著112年10月3日,但內容明定有5日審閱期,且雙方正式簽署後生效,因此法院認定應以被告實際簽回時作為契約成立生效時點。

而共宅公司已在112年10月4日先召開股東臨時會,把章程修改成股份轉讓只須取得持股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同意。等到被告正式簽回契約時,新章程已經通過,而且本件也取得過半數股東同意,後續股份更完成申報登記。

原告另外主張受到詐欺,理由是公司代表曾表示章程沒有限制到公司出售合併。法院則認為這句話並不等於股份轉讓完全沒有任何限制,原告也沒有證明該人是賣方代理人,或賣方參與詐欺。

因此法院最後駁回原告請求,75萬元不用返還。

閉鎖性公司股份交易要看章程,但更要先把契約到底何時成立、生效抓準。章程在簽約過程中發生變更,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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