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掛名當診所負責醫師,實際出資、經營甚至違法看診的都是別人,最後被健保署停約,能不能反過來向真正老闆求償?
本案醫師A受邀擔任診所登記負責醫師,每月約定報酬19萬元,真正出資人B只有醫檢師資格。後來B遭刑事法院認定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詐領健保費等犯行,診所也因此遭健保署停約3個月。
醫師A主張,自己因此不能從事健保醫療工作,要求實際經營者賠償停業薪資、名譽及精神損害等共150多萬元。
法院駁回這些請求。因為診所負責醫師依法對醫療業務本來就負有督導責任。本件醫師自己的診間電腦,就可以看到那些並非自己看診,卻被建立的就醫紀錄。法院認為如果他確實盡到負責醫師的監督義務,虛報健保的情形本來有機會被發現、制止。
因此,停約結果並不是單純由實際經營者造成,醫師自己也是促成結果的行為人,不能把後續薪資、名譽與精神損害全部當成被害人損失請求賠償。
不過另一部分,法院認為雙方契約雖然不是僱傭,而是委任關係,醫師仍可依契約請求實際工作期間的報酬,最後改判經營者應補給3萬4839元。
負責醫師不是拿牌照換固定收入而已。只要名字掛在診所上,醫療、健保申報與內部監督責任,法律上都會一起掛上去。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45號
醫師A主張,自己因此不能從事健保醫療工作,要求實際經營者賠償停業薪資、名譽及精神損害等共150多萬元。
法院駁回這些請求。因為診所負責醫師依法對醫療業務本來就負有督導責任。本件醫師自己的診間電腦,就可以看到那些並非自己看診,卻被建立的就醫紀錄。法院認為如果他確實盡到負責醫師的監督義務,虛報健保的情形本來有機會被發現、制止。
因此,停約結果並不是單純由實際經營者造成,醫師自己也是促成結果的行為人,不能把後續薪資、名譽與精神損害全部當成被害人損失請求賠償。
不過另一部分,法院認為雙方契約雖然不是僱傭,而是委任關係,醫師仍可依契約請求實際工作期間的報酬,最後改判經營者應補給3萬4839元。
負責醫師不是拿牌照換固定收入而已。只要名字掛在診所上,醫療、健保申報與內部監督責任,法律上都會一起掛上去。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