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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狀一直在我手上、土地也是我在使用,登記在別人名下,就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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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張土地其實都是自己買的,只是因為債信不良,長年借用親友名義登記,最後輾轉登記到B名下。土地沒有交給B使用,權狀正本也一直由A保管,土地上的房屋甚至還是A出租、管理。

一審因此判A勝訴,但二審整個翻盤。

法院認為這些證據最多只能證明土地確實還是由A控制、使用,權狀也在A手上,但這不等於雙方一定有借名登記的合意。

因為借名登記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契約,真正關鍵不是誰拿著權狀,而是登記當時,出名人到底有沒有同意只是借名字給你。

本案有另一個很重要的背景,B的姊姊曾替A背負2400多萬元銀行債務,因此也可能是A為了補償債務,才把土地移轉到她指定的妹妹名下。

當「借名」跟「債務補償」兩種可能都合理存在時,主張借名的人就必須提出更強的證據。

最後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A請求。

權狀在誰手上、土地誰在用,都只是間接證據。借名登記真正要證明的,永遠是當初那一句「只是借你名字登記」。

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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