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掛的是「藥局負責人」,就不是勞工嗎?
名字掛的是「藥局負責人」,就不是勞工嗎?
不一定。
A醫師的診所出資成立藥局,由B擔任負責藥師。診所主張她既然是藥局負責人,雙方只是委任關係,可以終止委任。
法院沒有接受。
法院發現契約直接寫明藥師要依診所規定時間上班,每月44節,每節1500元,另有執照費1萬元、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請假休假也依勞基法辦理;工作內容包括調劑、用藥說明、藥品清點、上架及庫存盤點,甚至可以被指派到其他地點工作。
因此法院認為藥師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都具有從屬性,即使依法登記為藥局負責人,仍不妨礙雙方同時存在勞動契約。
後來診所突然要求她不用再來,離職證明雖勾選「業務性質變更」,但隔天診所又立刻上網徵藥師。法院認為既然明明還需要藥師,就很難說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解僱並不合法,而且雇主不能到訴訟時再追加其他解僱理由。
不過最後二審仍廢棄原判、駁回藥師請求,因為一審判決後雙方已另外和解,並於114年11月30日合意終止契約,款項也已付清。
負責人只是登記身分,是不是勞工,還是要回到誰決定你的工時、工作內容、報酬,以及你到底是不是在替別人的事業工作。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不一定。
A醫師的診所出資成立藥局,由B擔任負責藥師。診所主張她既然是藥局負責人,雙方只是委任關係,可以終止委任。
法院沒有接受。
法院發現契約直接寫明藥師要依診所規定時間上班,每月44節,每節1500元,另有執照費1萬元、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請假休假也依勞基法辦理;工作內容包括調劑、用藥說明、藥品清點、上架及庫存盤點,甚至可以被指派到其他地點工作。
因此法院認為藥師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都具有從屬性,即使依法登記為藥局負責人,仍不妨礙雙方同時存在勞動契約。
後來診所突然要求她不用再來,離職證明雖勾選「業務性質變更」,但隔天診所又立刻上網徵藥師。法院認為既然明明還需要藥師,就很難說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解僱並不合法,而且雇主不能到訴訟時再追加其他解僱理由。
不過最後二審仍廢棄原判、駁回藥師請求,因為一審判決後雙方已另外和解,並於114年11月30日合意終止契約,款項也已付清。
負責人只是登記身分,是不是勞工,還是要回到誰決定你的工時、工作內容、報酬,以及你到底是不是在替別人的事業工作。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