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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91號公司被抓到把中國口罩打上「MADE IN TAIWAN」,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推論之前交給政府實名制的口罩,也全部有中國貨混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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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91號公司被抓到把中國口罩打上「MADE IN TAIWAN」,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推論之前交給政府實名制的口罩,也全部有中國貨混充?

衛福部認為A公司在政府徵用期間,把中國進口的非醫用口罩混入國產醫用口罩交給政府,因此不只裁罰公司,還把整段徵用期間取得的利益算進去,最後裁罰高達4千萬元。

原審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公司確實長期向中國廠商進口口罩,而且B另案也曾把中國口罩加印「MADE IN TAIWAN」,因此認定他早在109年3月前就有混充行為。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進口中國口罩」跟「把中國口罩混進政府徵用的國產口罩」是兩件事。

甚至另案查獲那批6萬9570片標示「MADE IN TAIWAN」的中國口罩,當時就已被海關全數查獲,也不能反過來證明那些口罩曾經流進實名制。

洗產地的前科或證據,可以證明你曾經洗產地。

但要處罰另一批貨、另一段期間,行政機關還是得證明「這一批」真的有混充,不能只靠壞紀錄一路推到底。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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