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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交易支付的利息未必是虛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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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因為虛假交易引發的稅務連鎖風暴

這家有線電視公司因為資金周轉不靈,竟然配合母公司搞了一套「假買賣、真借款」的把戲

他們先假裝把網路設備賣給另一家公司,再假裝租回來,利用這些假契約去向銀行套取大筆貸款

這件事東窗事發後,不但在刑事上被判偽造文書和違反商業會計法,在營業稅方面也被認定是虛開發票,補稅加罰款

接著,國稅局把戰場開到了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認為,既然你們的買賣是假的,那為了這筆假交易支付的利息支出當然也是假的,所以直接把這筆利息費用剔除,不准抵稅,還要再開罰單

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雖然刑事法官和營業稅案的法官都說買賣是假的,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有自己的課稅規定

就算買賣是假的,但這家公司確確實實向銀行借到了錢,也真的付了利息

這些錢也真的流進了母公司的口袋

如果人家真的有付利息的事實,你國稅局憑什麼只因為買賣合約是假的,就直接認定這筆費用是虛列的?

法院清楚地說明一碼歸一碼,就算當事人有錯在先,要罰人家逃漏稅,就必須拿出這個稅目的具體證據,絕對不容許牽拖式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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