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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專利、商譽可以列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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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創花了大筆現金收購光寶的顯示器部門,這在商場上很常見,買的不只是機器設備,還包含看不到的核心技術「客戶關係,甚至商譽

緯創在報稅時,把這些無形資產算作成本來攤提,想少繳點稅

但國稅局認為,你買的只是光寶一部分的資產,很多東西是直接進了你海外子公司的口袋,這根本不符合稅法上認定收購一整個事業的標準,所以「商譽」不能認列。

關於核心技術和客戶關係,國稅局覺得緯創提的鑑價報告太隨便,直接全數否准認列。一審法院也判緯創輸

但最高行政法院說

緯創明明就買到了「專利權」,這是有白紙黑字證明、稅法也允許攤提的無形資產

不能只因為鑑價報告估得不夠精準,或是一封Email寫著技術效益只有1到2年,就全盤否定這些專利權的價值

法官更點出如果估價有問題,國稅局應該是要去重新估價,而不是便宜行事,直接全數否准的成本

國稅局不能因為覺得納稅人的計算方式不夠完美,就直接把別人的真金白銀當空氣

只要你手上有真憑實據,法院會要國稅局把計算機拿出來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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