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銷稅(停徵)與綜所稅在借名登記下的法律評價
特銷稅(停徵)與綜所稅在借名登記下的法律評價
在綜所稅(或房地合一稅)的累進稅制光譜下,借名登記會將單一主體的最高稅率級距打散,產生「稅基分散、稅負降低」的外觀
柯格鐘教授認為法律評價取決於納稅人是否「及時告知」
若在申報或調查中如實說明金流並主張實質經濟利益,屬合法節稅或應予調整補稅之租稅規避;反之若惡意隱匿人頭外殼,則構成應受處罰的短漏稅罰或逃漏稅捐罪
然而在特銷稅(俗稱奢侈稅)的特殊性質下,因屬於對房地短期交易課徵的交易稅(費用稅),而非對利潤課徵的所得稅
雖然特銷稅採取固定比例稅率(10%或15%),不存在分散綜所稅級距的問題,但因為借用人與出名人的主體歧異,會直接導致持有期間計算的起算點發生變動,進而影響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因此同樣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與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86號判決判決退還出名人C所繳納之稅款、對借名人A進行補稅裁罰,雖然撤銷了原處分,但教授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不應與有無規避故意綁定
無論當事人私法上是基於民宿合資還是借貸擔保等正常經濟活動,只要發生借名登記,稅法皆有實質課稅原則的通案適用
國稅局找對了納稅人認定實質所有人A為納稅義務人是正確的
其次,國稅局陷入了「邏輯不一、核算錯漏」的陷阱
國稅局既然在負擔課稅時高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房地自始至終皆歸屬於實際所有人A,那麼在計算特銷稅最核心的持有期間時,其時間線的起算點就必須從A原始購入房地之日起算,而不是從後來變更登記給名義人C的時點(起算!
當C受託出售系爭房地給丁時,A實質上持有該產權均已超過1年
因此,國稅局部分處分盲目按15%稅率(持有未滿1年)計稅,在法律適用上犯了結構性的計算錯誤,依法最多僅能改按10%(持有1至2年)稅率計稅
法院執著於當事人有無規避意圖,卻完全忽視了對「借名行為時點與持有期間計算」的認定
柯格鐘,借用他人名義在特銷稅上的評價-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86號判決簡評
在綜所稅(或房地合一稅)的累進稅制光譜下,借名登記會將單一主體的最高稅率級距打散,產生「稅基分散、稅負降低」的外觀
柯格鐘教授認為法律評價取決於納稅人是否「及時告知」
若在申報或調查中如實說明金流並主張實質經濟利益,屬合法節稅或應予調整補稅之租稅規避;反之若惡意隱匿人頭外殼,則構成應受處罰的短漏稅罰或逃漏稅捐罪
然而在特銷稅(俗稱奢侈稅)的特殊性質下,因屬於對房地短期交易課徵的交易稅(費用稅),而非對利潤課徵的所得稅
雖然特銷稅採取固定比例稅率(10%或15%),不存在分散綜所稅級距的問題,但因為借用人與出名人的主體歧異,會直接導致持有期間計算的起算點發生變動,進而影響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因此同樣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與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86號判決判決退還出名人C所繳納之稅款、對借名人A進行補稅裁罰,雖然撤銷了原處分,但教授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不應與有無規避故意綁定
無論當事人私法上是基於民宿合資還是借貸擔保等正常經濟活動,只要發生借名登記,稅法皆有實質課稅原則的通案適用
國稅局找對了納稅人認定實質所有人A為納稅義務人是正確的
其次,國稅局陷入了「邏輯不一、核算錯漏」的陷阱
國稅局既然在負擔課稅時高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房地自始至終皆歸屬於實際所有人A,那麼在計算特銷稅最核心的持有期間時,其時間線的起算點就必須從A原始購入房地之日起算,而不是從後來變更登記給名義人C的時點(起算!
當C受託出售系爭房地給丁時,A實質上持有該產權均已超過1年
因此,國稅局部分處分盲目按15%稅率(持有未滿1年)計稅,在法律適用上犯了結構性的計算錯誤,依法最多僅能改按10%(持有1至2年)稅率計稅
法院執著於當事人有無規避意圖,卻完全忽視了對「借名行為時點與持有期間計算」的認定
柯格鐘,借用他人名義在特銷稅上的評價-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86號判決簡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