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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將收入現金存進另一個銀行帳戶,國稅局就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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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有一種迷思以為把自費項目和掛號費的現金收入,獨立存進另一個銀行帳戶,國稅局就查不到

這家婦產科診所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帳面上只報了約五百多萬的自費門診收入

但國稅局直接調閱診所名下的銀行帳戶,發現有極具規律性的鉅額現金存入

國稅局甚至已經寬列扣除當事人主張的「親友借貸」、「贈與」等非營業私人資金,最後還是狠狠抓出高達三千多萬的漏報現金收入

當事人提出了實務上很常見的兩種防禦策略

第一是把舉證責任推給國稅局,辯稱帳戶裡「混雜很多家庭私人資金」,年代久遠無法一一舉證

第二則是搬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當護身符,主張國稅局既然是用「同業標準」來推估診所的成本費用,依法就不能再額外開出罰單

但法院認為既然是用診所名義開的帳戶,錢進去了,客觀上當然推定是營業收入

交易憑證跟帳本都在當事人自己手裡,如果硬要說這是私人借款或贈與,就必須自己拿出證據來推翻,而不是雙手一攤,反過來要國稅局證明每一筆錢的來源

至於納保法的免罰條款,法院也釐清了一個核心的法律盲點

國稅局其實是拿著銀行鐵證查出了「真實的隱匿收入」,並沒有推估收入。之所以會用推計的方式去算「成本」,完全是因為診所自己連最基本的法律義務「設置日記帳與保存憑證」都沒做到

當事人刻意隱匿三千多萬的現金收入在先,又未盡誠實記帳的協力義務,這種情況下還想拿納保法來當逃避罰鍰的免死金牌,理由實在太過牽強

最終法院認定這就是典型的故意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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