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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建築師稅法兩頭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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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兩頭賺?

這位西班牙籍建築師與其他團隊成員,當年共同標下高雄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的設計案

為了順利符合投標資格,同時避開台灣的營業稅,他一開始就明確選擇以自然人(專業建築師)的身分參與投標與簽約

在台灣稅法中,這種提供專業勞務的「執行業務者」確實免徵營業稅,但相對應的,當市府發放鉅額設計費時,必須依法將他視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直接就源預扣20%的所得稅

然而,等到錢賺入口袋後,這位建築師卻覺得所得稅被扣得太重,於是異想天開跑去向國稅局主張,依據西班牙的法律,他其實算是一間外國營利事業

如果能適用我國所得稅法第25條針對外國企業的優惠條款,就可以直接把總收入的15%當作課稅基礎,剩下的85%全都視為成本免稅,藉此大幅度把稅金要回來

法官指出「自然人」和「營利事業」的權利義務劃分得涇渭分明

當初為了投標方便和免繳營業稅,連外國公司的登記證明都沒附,純粹拿著個人的建築師證照以自然人身分簽約

如今契約早就履行完畢,你才拿著外國法律來硬拗自己是間公司,根本違反了客觀的契約事實

既然一開始選擇了免繳營業稅的「自然人」身分,就得乖乖承擔對應的個人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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