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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達比扣留男與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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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聞提到阿布達比轉機男子遭拘留

其妻子對外要求政府無償負擔費用與食宿

我當時就說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外交部如果真的用「無償」的方式

替特定當事人無償負擔食宿、律師費用等

那就是圖利罪

公務員不是不能幫忙

而是不能選擇性免費幫忙

有些人可能是健保、法扶律師用久了

慢慢產生一種錯覺

只要事情夠慘、聲量夠大

國家就「應該」免費接手一切

但法律世界不是這樣運作的

政府的錢不是抽象的國家資源

那是有來源、有責任、有審計的公帑

公司的錢是自己的

公司的債務就突然不是自己的

這種邏輯只存在於嘴砲裡,不存在於制度裡

免費是善行嗎?通常不是

免費會孳生巨嬰和莫名優越感的免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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