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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伴侶是6個在法律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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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平均性伴侶是6個

這數字在法律上很有意思

台大陳聰富教授侵權行為法案例中討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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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外面玩,結果害老婆得了病,老婆能不能告那個傳染性病小三?

如果對方已婚,那沒什麼好說的

小三百分之百知道他有配偶,這連過失都不用談,可能有故意的成分

但如果未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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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氛圍不一樣了

如果平均性伴侶6個是一種社會共識,哪怕是誇大的

那就代表一件事

整個遊戲規則都變了

以前可以裝傻,說我不知道他還有別人

現在可能會覺得,你不是不知道,你只是不想知道

應該要想到對方可能有其他性伴侶

不能再裝無辜,說不知道身上的病,可能會透過對方傳給其他性伴侶

這就可能具有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

不過說真的,這種官司我通常不建議打

你要先去醫院驗傷,拿到證據,證明你得病了

然後在法庭上,把這些不堪的事情一件一件講出來

法官問你性生活,對方律師也問你性生活

那種羞辱感,不是幾十萬精神慰撫金可以彌補的

我通常會建議,有證據就拿著,去跟對方談

如果能和解,讓這件鳥事趕快結束

爭那一口氣,往往是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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