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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符合退休條件但尚未實際退休的退休金,究竟算不算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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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符合退休條件但尚未實際退休的既得退休金,究竟算不算婚後財產?

本案源於A與B長年婚姻觸礁,B於基準日99年2月1日遭起訴離婚並被判命給付系爭生活費與故意侵權損賠債權,A據此發動強制執行

B主張對A有219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可以主張抵銷,進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A質疑B在華航公司任職年資已累積逾20年,在基準日早已符合勞基法之自請退休條件

這筆因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協力貢獻所累積的既得退休金,縱使B在基準日「尚未實際辦理退休」,依然是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必須列入B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彰顯其對家務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協力

勞工只要符合勞基法第53條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隨時請領退休金,該既得權利絕不因事後離職或尚未實際申請而消滅

既然該年資的累積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協力貢獻,它在法律上就具備「現存婚後財產」的屬性,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而有異

法院認定B在基準日所得請領之退休金得列入婚後財產不能利用「尚未實際退休當作隱藏財產的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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