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利用人頭帳戶消極不申報逃漏稅捐
借名登記利用人頭帳戶消極不申報,即該當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A於102年度利用人頭B進行借名登記,實質獲配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之實現利益,金額高達4025萬元
外觀上買賣契約、支票及信託出款指示書均由A親自簽名蓋章,且人頭B名下的身分證、印鑑、存摺及提款卡全數由A掌控
A明知取有鉅額所得,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採取消極不作為之不正當方法匿報、漏報,亦未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予以揭露
稅局核算所漏稅額高達1416萬餘元,處以罰鍰708萬元
法院認為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按申報地價向土地所有權人照價徵稅
本質是國家收取土地之自然收益,非「出售土地」所生成的成本及費用
又A利用人頭外殼消極不申報,構成故意隱匿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課稅
A實質支配人頭帳戶與信託資金,對其稅法義務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卻隱匿財產及交易事實,甚至謊稱資金為B所有
這種透過借名登記隱蔽重要事實的行為,已非單純忘記申報的消極不作為,而是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致使稅捐機關無法正確核課,核課期間自動拉長為7年,自始沒有逾期問題
A於102年度利用人頭B進行借名登記,實質獲配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之實現利益,金額高達4025萬元
外觀上買賣契約、支票及信託出款指示書均由A親自簽名蓋章,且人頭B名下的身分證、印鑑、存摺及提款卡全數由A掌控
A明知取有鉅額所得,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採取消極不作為之不正當方法匿報、漏報,亦未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予以揭露
稅局核算所漏稅額高達1416萬餘元,處以罰鍰708萬元
法院認為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按申報地價向土地所有權人照價徵稅
本質是國家收取土地之自然收益,非「出售土地」所生成的成本及費用
又A利用人頭外殼消極不申報,構成故意隱匿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課稅
A實質支配人頭帳戶與信託資金,對其稅法義務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卻隱匿財產及交易事實,甚至謊稱資金為B所有
這種透過借名登記隱蔽重要事實的行為,已非單純忘記申報的消極不作為,而是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致使稅捐機關無法正確核課,核課期間自動拉長為7年,自始沒有逾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