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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屍體證明書寫自殺,家屬認為是意外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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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寫自殺,但家屬認為是意外,可以改嗎?

先說結論,證明書不是判決,也不是不起訴處分,法律上沒有一個叫作「對證明書提起上訴、再議」的程序。

相驗案件在檢察官結案後會送到高檢署備查,如果有問題,會要求地檢署補正。

證明書上會寫兩件事,

一個是「死亡原因」,例如顱腦損傷、溺水、藥物中毒、心因性休克。

另一個是「死亡方式」,例如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或不詳。

很多爭議是在死亡方式?

同樣是高處墜落,可能是意外失足,也可能是自殺,甚至可能涉及他殺。

同樣是藥物中毒,也可能是誤服的意外、自殺,或有人故意下藥。

如果家屬在相驗時就對死因或死亡方式有疑問,應立即向承辦檢察官具體提出,要求進一步調查、解剖、毒物鑑定、病理鑑定,並提供監視器、通聯紀錄、遺書、就醫資料、現場照片及證人等資料。

家屬對死因有意見,是可能進一步複驗或解剖的原因之一。

這件事越早提出越好。

因為遺體一旦火化,許多原本可以透過解剖、毒物或病理檢驗釐清的問題,就可能永遠失去證明機會。

相驗後可能涉及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或其他犯罪,檢察官會進一步簽分偵案。

家屬可以提出告訴,之後若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依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但有些案件沒有刑事犯罪疑慮,家屬真正爭執的是保險。

例如證明書寫自殺、病死或自然死,家屬希望改成意外,因為意外險可能產生巨大的理賠差異。

這時不能只對檢察官說:「寫意外,我們才能領保險。」

死亡方式不能由保單決定。

至於寫「不詳」,不是什麼司法暗號。

有時是鑑定尚未完成,所以先勾選「不詳」,等毒物、病理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核發新的證明書;也可能是經過調查後已排除他殺嫌疑,但現有證據仍不足以確認究竟屬於意外或自殺。

證據到哪裡,死因就只能寫到哪裡。

最後,即使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自殺或自然死,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理賠,仍是保險契約與民事舉證問題。家屬可以提出其他證據向保險公司申復;遭拒賠後,再循評議或民事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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