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牙後咬合不正,牙醫磨其他牙齒調整,磨了半年還沒改善,法院會認定醫療過失嗎?
這案會。
病人接受3顆植牙及1顆假牙,總費用25萬5千元。療程後出現明顯咬合落差,右側咬緊時,左側後牙仍差約100微米,相當於10張咬合紙厚度。牙醫半年內多次以修磨方式調整,卻沒有改採重做牙冠、調整植體或咬合板等其他方法。
法院認為修磨本身符合醫療常規,但不是唯一方法。牙醫治療前沒有提出具體醫療計畫,之後明知問題持續,仍長期只用同一方式處理,也說不清究竟磨了哪些牙、程度如何,難認已做出最符合病人利益的醫療判斷。
病人療程結束後不久就以律師函主張醫療爭議,診所卻沒有保存術前齒模。病歷對修磨部位也只有抽象記載。法院因此不採牙醫所稱病人原本咬合就不好的抗辯。
最後認定構成醫療契約的不完全給付,判賠必要醫療費1萬542元及慰撫金30萬元,共31萬542元。但因植牙、假牙已完成,法院不准解除整個醫療契約並要求退回25萬5千元。
治療方法本身可以做,不代表一路只做同一種方法就一定沒問題;病歷與齒模保存,也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判斷。
臺灣高院102年度醫上字第26號
病人接受3顆植牙及1顆假牙,總費用25萬5千元。療程後出現明顯咬合落差,右側咬緊時,左側後牙仍差約100微米,相當於10張咬合紙厚度。牙醫半年內多次以修磨方式調整,卻沒有改採重做牙冠、調整植體或咬合板等其他方法。
法院認為修磨本身符合醫療常規,但不是唯一方法。牙醫治療前沒有提出具體醫療計畫,之後明知問題持續,仍長期只用同一方式處理,也說不清究竟磨了哪些牙、程度如何,難認已做出最符合病人利益的醫療判斷。
病人療程結束後不久就以律師函主張醫療爭議,診所卻沒有保存術前齒模。病歷對修磨部位也只有抽象記載。法院因此不採牙醫所稱病人原本咬合就不好的抗辯。
最後認定構成醫療契約的不完全給付,判賠必要醫療費1萬542元及慰撫金30萬元,共31萬542元。但因植牙、假牙已完成,法院不准解除整個醫療契約並要求退回25萬5千元。
治療方法本身可以做,不代表一路只做同一種方法就一定沒問題;病歷與齒模保存,也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判斷。
臺灣高院102年度醫上字第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