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叫他拆屋還地,還是可以跟他收錢?
「有權占有」與「不當得利」是兩個不同問題。
土地原地主早在民國62年間,把房屋及基地持分出售並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之後房屋又輾轉由被告占有數十年。新地主100年間買下土地時,也明知土地上早已有房屋存在。
新地主之後起訴要求住戶遷出、返還土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認為債權契約原則上只拘束原來當事人,新地主本來不當然受前手契約拘束。
但如果占有人已長期使用土地,新地主又明知原有占有關係,且要求返還土地有違公平、誠信,仍可能依民法第148條限制所有權行使。
所以本案拆屋還地部分,新地主不能請求。
但不能趕人,不代表可以免費使用。
新地主與占有人之間畢竟沒有原來的契約關係,占有人持續使用土地而受利益,新地主的使用收益權卻受到限制,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因此拆屋還地部分駁回確定,但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部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所有權行使可以被誠信原則限制,但財產利益不一定要免費讓渡。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
土地原地主早在民國62年間,把房屋及基地持分出售並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之後房屋又輾轉由被告占有數十年。新地主100年間買下土地時,也明知土地上早已有房屋存在。
新地主之後起訴要求住戶遷出、返還土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認為債權契約原則上只拘束原來當事人,新地主本來不當然受前手契約拘束。
但如果占有人已長期使用土地,新地主又明知原有占有關係,且要求返還土地有違公平、誠信,仍可能依民法第148條限制所有權行使。
所以本案拆屋還地部分,新地主不能請求。
但不能趕人,不代表可以免費使用。
新地主與占有人之間畢竟沒有原來的契約關係,占有人持續使用土地而受利益,新地主的使用收益權卻受到限制,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因此拆屋還地部分駁回確定,但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部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所有權行使可以被誠信原則限制,但財產利益不一定要免費讓渡。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