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有人闖進來自稱是新改派董事,接著用臨時動議把董事長換掉,這個決議到底是無效,還是不成立?
富驛公司原董事長A召開董事會時,B、C進入會場,主張自己已被法人股東改派為董事,隨即以臨時動議推選B擔任新董事長。高院認為兩人沒有事先完成書面改派程序,當時還不是合法董事,因此參與表決所作成的決議不成立。
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原因之一,是公司章程第93條另有瑕疵治癒規定。即使事後發現董事任命或資格有瑕疵,先前所為行為仍可能維持效力。開曼律師也提出意見,認為本件瑕疵可能被章程治癒。高院沒有進一步審查,就直接認定決議不成立,最高法院認為有問題。
但另一邊也有新的爭議。富驛雖是開曼公司,章程卻要求董事會不得違反臺灣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令,而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明定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不得用臨時動議提出。高院也漏未審究這一點。
此外,最高法院還指出,「決議不成立」與「決議無效」雖然法律評價不同,但結果都是決議不生效力,法院應適度闡明,避免只因當事人選錯法律名稱就把爭議切掉。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號
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原因之一,是公司章程第93條另有瑕疵治癒規定。即使事後發現董事任命或資格有瑕疵,先前所為行為仍可能維持效力。開曼律師也提出意見,認為本件瑕疵可能被章程治癒。高院沒有進一步審查,就直接認定決議不成立,最高法院認為有問題。
但另一邊也有新的爭議。富驛雖是開曼公司,章程卻要求董事會不得違反臺灣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令,而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明定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不得用臨時動議提出。高院也漏未審究這一點。
此外,最高法院還指出,「決議不成立」與「決議無效」雖然法律評價不同,但結果都是決議不生效力,法院應適度闡明,避免只因當事人選錯法律名稱就把爭議切掉。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