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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實際老闆沒有牙醫師執照,卻長期自己看病人,再用掛名負責醫師的名字申報健保,健保署可以向誰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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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牙醫診所登記負責醫師是A,但實際出資、經營者C沒有牙醫師執照,卻固定每週二、四、五、六看診,部分病人甚至從頭到尾都是由他診療,再以A或其他醫師名義向健保申報。C有自己的看診時段,診療時通常獨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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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認為多年違規病患太多,不可能逐一找回每一位病人確認,因此依訪查結果推估:星期二、四、五約有一半病人由C看診,星期六則全部由他看診,據此計算應追扣金額。法院認為在實際損害可以證明、但精確金額調查顯有重大困難時,這種依證據及經驗法則推估的方法可以採用,最後判登記負責醫師返還553萬8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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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沒有判實際老闆C一起返還。理由是他不是健保特約契約當事人,健保費也不是直接付給他。即使最後利益流到他手上,仍不當然成立健保署對他的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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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真正誰出錢、誰當老闆是一回事。健保契約掛誰的名字、健保費付給誰,法律責任可能完全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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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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