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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受聘掛名當診所負責醫師,診所買醫材欠錢,為什麼最後要醫師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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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向醫材公司訂購商品,貨品已送達並簽收,卻積欠22880元。廠商催討後,醫師表示自己只是受公司聘僱的掛名負責人及看診醫師,診所大小事都由公司及實際經營者處理,連醫材也是對方收取。後來公司突然歇業,又在同址另開診所,怎麼能叫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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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向國稅局函查,確認診所是獨資事業,登記負責人就是該名醫師。依獨資事業與負責人同一的法律關係,診所對外所負的買賣債務,應由負責人承擔。至於醫師與公司簽了什麼委任契約、實際由誰經營,都是內部關係,不能拿來對抗交易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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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另一件醫材貨款判決認定掛名醫師不用付款,並不必然矛盾。關鍵仍是契約究竟跟誰成立:若買方就是診所,內部掛名約定不能免責。若證據顯示買方是另一家公司,就不能只憑醫師掛名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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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可以是內部安排,卻不是對外債務的免責保證。醫師以為只負責看診,卻可能要他負責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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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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