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負責醫師與經營者間是甚麼契約?
這案重點不是單純「掛牌費爭議」,而是法院如何依實際權利義務,認定契約性質。
醫師原本擔任診所負責醫師及看診醫師。
診所被頂讓後,新經營者與他簽約,約定由醫師繼續掛名院長,每月領取6萬元掛牌顧問費,並依排班看診、按診次領取報酬及自費療程獎金。
契約同時約定:醫師不參與診所管理、進貨、行銷及員工聘僱;診所帳戶、存摺、印章及網路銀行,均由實際經營者掌握。但醫師仍須配合辦理以負責人名義進行的行政、稅務及法律程序。
法院因此認定,這不是單純僱傭,也不是醫師自己經營診所,而是兩種法律關係的混合契約:
醫師出名擔任診所負責人,實際經營權由他人掌握,屬於借名及委任關係;醫師另須依經營者安排的地點、班表及診療程序提供看診服務,則屬僱傭關係。
實際經營者終止契約後,醫師無須繼續掛牌;因經營者未處理負責人變更,醫師為避免責任擴大而辦理歇業,並墊付員工薪資、勞退、健保及拆招牌費用,法院判經營者應償還。
契約叫「醫療合作」不是重點。
法院看的是:誰控制診所、誰接受指揮,以及誰真正承擔經營責任。
醫師原本擔任診所負責醫師及看診醫師。
診所被頂讓後,新經營者與他簽約,約定由醫師繼續掛名院長,每月領取6萬元掛牌顧問費,並依排班看診、按診次領取報酬及自費療程獎金。
契約同時約定:醫師不參與診所管理、進貨、行銷及員工聘僱;診所帳戶、存摺、印章及網路銀行,均由實際經營者掌握。但醫師仍須配合辦理以負責人名義進行的行政、稅務及法律程序。
法院因此認定,這不是單純僱傭,也不是醫師自己經營診所,而是兩種法律關係的混合契約:
醫師出名擔任診所負責人,實際經營權由他人掌握,屬於借名及委任關係;醫師另須依經營者安排的地點、班表及診療程序提供看診服務,則屬僱傭關係。
實際經營者終止契約後,醫師無須繼續掛牌;因經營者未處理負責人變更,醫師為避免責任擴大而辦理歇業,並墊付員工薪資、勞退、健保及拆招牌費用,法院判經營者應償還。
契約叫「醫療合作」不是重點。
法院看的是:誰控制診所、誰接受指揮,以及誰真正承擔經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