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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保密與通報義務衝突?台北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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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陳聰富教授侵權行為法的案例

醫生不管怎麼選,都準備被告

說了,違反保密義務,病人告你

不說,害死第三人,換家屬告你

你是醫生,驗出來病人有愛滋

他女友就在外面等

病人跟你說,不要告訴我女友

怎麼辦?

你不說,他女友被傳染,就換她來告你

這局怎麼玩都是輸

德國法官覺得,保護女友的健康法益比較大,犧牲病患的隱私OK,叫緊急避難,聽起來有道理

實際上呢?

你還是先被告了再說

要花多少時間跟律師費證明你是對的?

你的名譽損失誰賠?

美國最有名的Tarasoff案也是一樣的邏輯

心理師及加州大學校方知道病人有暴力傾向,可能會去殺他女友

心理師通報校方,沒有警告病人的女友,病人出來後把女友殺了

結果法院判加州大學及醫療人員要賠

搞到整個醫界都炸鍋了

這樣誰還敢看精神科?

病人都不講實話,醫生沒法治療,對社會更危險

法律不是要給你一個標準答案

它只是在幫這兩種災難,標上不同的價錢

你的工作不是當聖人,去選那個對的選項

而是當個精算師,去選那個賠得比較少的選項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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