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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聯合執業名義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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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負責人試圖以聯合執業名義分散所得,問題在於診所醫師間究竟是實質合夥還是單純的駐診拆帳

A醫師負責經營「全家聯合診所」

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他將診所的總收入分散申報給自己、配偶(藥師)、另一位藥師以及駐診的B醫師,以聯合執業的方式降低個人稅賦級距

但國稅局將申報的250萬執行業務所得全數校正回歸到A醫師一人頭上,並要求補繳稅款

法院認同國稅局的看法

第一,    不同專門職業不能聯合執業

必須是具備「相同專門職業資格」的人才能聯合執業

醫師和藥師的專業資格完全不同,不能在稅務用合夥申報

第二,    缺乏共同承擔風險的要件

A醫師堅稱與B醫師是合夥關係,但法院審視雙方合約發現,B醫師的報酬是依照看診人數來計算(保障基本底薪加上超額抽成)

關鍵在B醫師完全不需要共同負擔診所的租金、人事等營運成本,也不用承擔診所虧損

這叫駐診拆帳,根本不符合聯合執業必須盈餘按比例分配、支出共同分攤

A醫師辯稱診所招牌就叫「聯合診所」,且經衛生機關核准

但法院認為不能拿行政登記的名稱,來反推稅務上具備實質的合夥關係

既然沒有實質共同承擔營運風險,就不能享受聯合執業的節稅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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