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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境外紙上公司,以「借貸」名義匯回自己或配偶的國內戶頭,就能神不知鬼不覺地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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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境外紙上公司,把買賣台灣股票賺的錢洗出去,再以「借貸」名義匯回自己或配偶的國內戶頭,就能神不知鬼不覺地避稅?

老實說,這種作法目的性實在太明確了,雖然想節稅不是壞事,但在國稅局的查核機制下面,這類操作往往破綻百出

主張上億元的資金往來是單純的借款,但在商業常理上,沒有利息約定、沒有擔保品,甚至等到國稅局發動調查了,才急急忙忙湊錢說我已經還款了

這些理由都很牽強,說服不了法官

在稅務規劃上還有個危險的迷思,總以為錢只要是從香港或海外的帳戶匯出來,就理所當然屬於「境外所得」,可以避開國內高額的綜合所得稅

但稅法看的是經濟實質,只要這筆錢最後是落入你在台灣的銀行帳戶,在台灣境內取得了這筆資金的自由支配權,那這就不是

收受了上億元的境內所得,卻刻意隱匿不報,這在法院眼裡就是單純的逃漏稅

被認定是「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直接延長到七年,最後連補帶罰付出6千萬的慘痛代價

稅務規劃還是要回歸現實,那些看似聰明、實則漏洞百出的資金繞道,往往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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