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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著鼈的某個部位,說這是威而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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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在網站上放了一段十幾年前的電視採訪影片,影片裡主持手指著鼈的某個部位,說這是威而鋼,吃下去會「ㄅㄧㄤˋㄅㄧㄤˋ」,還說這最能補腎、固腎

衛生局說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罰4 萬塊

老闆不服氣,跑去提訴願

訴願委員會說這案子沒查清楚,把這張罰單撤銷,叫衛生局回去重查

老闆以為自己贏了?

衛生局回去翻出法條,仔細重看了一遍影片

發現這根本不是誇張,這叫宣稱醫療效能!

說能補腎、說像威而鋼,這在食安法裡是天條

於是,衛生局重新開了一張罰單

這次不是 4 萬,而是直接開出最低法定罰鍰60 萬

老闆氣瘋了,告上法院說我只是放個十幾年前的影片!

台詞是主持人編的,我又沒在台灣賣!

而且我第一次才被罰 4 萬,你們怎麼可以越罰越重,這還有沒有天理?

法院說影片放你官網上,你就是廣告主,台詞誰編的根本不重要

沒賣出去也不重要,廣告一登出去,違法就成立了

說越罰越重不公平?抱歉,第一次罰你 4 萬是衛生局適用法條錯誤」這不叫不利益變更,這叫依重新正確適用法條

為了省 4 萬塊去打仗,結果換來一張 60 萬的帳單

想爭公道,請先算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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