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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而鋼作用部位不一樣,侵害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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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而鋼作用部位不一樣,侵害商標嗎?

一個賣足弓矯正的人,硬要把自己的商品註冊成商標,名字叫「腳底威而剛,威而柔」

智財局一看,打槍不准註冊

這人跑去告智財局

我前面加了腳底兩個字啊!

而且我賣的是硬梆梆的物理矯正器,人家賣的是吃下肚的藥丸,一個矯正腳底,一個…痾,作用部位完全不同,消費者怎麼可能搞混?

他甚至還拿出一堆自己做的問卷,證明正常人都分得清楚

但法官看的是客觀的混淆可能性

威而剛、威而柔,和威而鋼,發音一模一樣,字也幾乎一樣,這在商標法上就叫高度近似

加個腳底兩字,根本洗不掉你想蹭熱度的嫌疑

再來,賣的矯正器和人家威而鋼的藥品餵食器,在商標分類上都屬於醫療輔助品,是類似商品
最後,原告在法庭上承認,取這名字就是為了強調腳底對男女能力的影響

既然明明知道「威而鋼」的名氣,還故意取個諧音去蹭,這並非善意申請

至於那些你自己找親友填的問卷?

沒有隨機採樣、問卷設計還充滿誘導,在法庭上就是一張廢紙

最後,原告敗訴不准註冊

你覺得只是有創意、想搞笑

法律看見的,是不勞而獲、攀附他人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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