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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作為不起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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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檢察官時,只有一件用正當防衛作為不起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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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外國人在工寮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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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拿刀,一個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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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的被打傷,刀也被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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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的,搞不好是武術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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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因為你比較會打,就要求你站著讓人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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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認定正當防衛成立,主要看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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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刀跟空手的武力差距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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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持刀攻擊,沒有辦法精準控制每一拳只能打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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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現場是狹小工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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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沒地方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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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雖然只有持刀的人有受傷,還是對空手的人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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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問題永遠是造成對方受傷的那個時候,是否在防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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